海岳律师事务所
首    页   海岳简介 机构人员 海岳信息 经典案例 本所荣誉 重点客户 业务范围 在线咨询 最新业务
  当前位置:首页>>海岳信息>>2002年第17期


2002年第17期

时间:2004/11/1 14:34:40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2982次
   

海岳视点

海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剑律师
接受沧州电视台《狮城视点》栏目专访

  2002年8月19日,海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剑律师接受沧州电视台《狮城视点》栏目专访,就2002年9月1日即将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之间立法上的不同和新的进展从法律角度发表观点。
  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维护医生双方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起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法制体系日益完善,人民群众法制不断增强,原办法已不能适用新形势的需要,历经十余年的艰难修订,于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条例与废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加大了对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条例通过完善各项制度、措施,达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目的,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刘剑律师在采访中,重点对新条例在医疗事故概念界定、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患者权利保护、损害赔偿标准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五个方面新进展情况,从法律角度发表观点,特别对市民所关心的问题作了详尽、细致的讲解。
  刘剑律师接到邀请后,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新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查阅大量相关资料,深刻研究。该节目将于8月26日播出。如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一采访有助于沧州观众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好地理解适用,势必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陈燕)

海岳论坛
二OO二年度律师执业技能培训随感(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举证责任
倒置和如何防止体外循环的探讨

  国务院令351号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规范了我国的医疗服务行为,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给医疗事故中的弱势群体(患者)提供 法律上的保障,该条例在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医疗事故鉴定、病历复印、封存等方面较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了很大的改进。尤其在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要求医患双方发生争议时,在医疗事故鉴定和诉讼中医疗事故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该原则解决了我年困扰在司法部实践上弱势群体举证不能的弊端,体现了司法的公证性。
  这种举证责任在条例的28条中作了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有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工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 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这一规定较过去的谁主张、谁举证是一上质的进步。加大了医疗机构的责任感、使命感,减少了随意性。
  但该条例是否说尽善尽美了呢?我们认为该条例在充分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社会监督、使医疗机构增强了责任感,努力提高医疗质量,有效防范了事故的发生,但是,医疗事故发生后,将会给医疗机构带来了不良影响,并有可能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医疗机构及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将依据本条例第五十五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何防止医疗机构的两本帐问题,即本文所提到的体外循环问题。本条例并没有涉及,虽然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医疗资料的规定,对年代较远的“两本账”,通过技术鉴定即可鉴别。担对时间不长的,医疗机构容易“体外循环”,即两本帐。向法院提交虚假的证据而又难以判断其真伪,为杜绝“两本帐”的产生。必须增加医疗过程中或结束后,由患者本人或近亲属对各阶段的病历资料进行签字,这样可有效地防止医疗机构的体外循环即两本帐,使该条例更具有操作性,大大降低解决争议的难度。 (史卫东)

海岳传真
  海岳律师事务所贾更全律师为东光华煜化工有限公司全体职工进行《合同法》知识讲座 海岳律师事务所于2002年8月17日(星期六)应邀到东光华煜化工有限公司授课,公司中上层领导及主管销售人员参加了培训。此次培训重点是合同法中的购销知识及其实务,尤其是涉外销售贸易中如何减少风险、避免损失的问题;课后贾律师与厂方人员进行了座谈和探讨,并就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答。此次培训提高了东光华煜广大职工的合同法知识水平,对今后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权有积极促进作用。 (贾更全)

 
2002-12-9

 

 ·上一条:2002年第16期 (11-1)
 ·下一条:2002年第18期 (11-1)
 相关信息:2002年第17期
 尚无信息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管理入口 |

Copyright 2004-2011 中国·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73-2-20号(沧州市交通局通翔园东侧)
电话:海岳律师事务所通讯录 传真: 0317-3071791
E-mail: haiyue-lawyers@163.com   冀ICP备1802059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