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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案

时间:2005/7/28 15:26:02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5467次
   

    一、案件背景  
    2000年4月3日15时42分,李某驾驶马某的解放半挂车,沿沧保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沧县境内保沧公路与廊崔路交叉口处,与沿廊崔路自南向北行驶的文安县个体司机王某所驾驶的华利牌面包车相撞,造成华利车报废,王某死亡,该车乘客付俊霞死亡,付贵山、付俊娥、付金乐、刘永方、杨忠庆受伤。事故发生后,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验后,认定司机王某、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付某等乘车人无责任。
    二、诉讼主体关系
    由于在此次交通事故 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亲属关系复杂。本案原告张某系死者付俊娥之夫,原告付贵山系付俊娥、付金乐之父、系原告张某、刘永方、杨忠庆之岳父,被告李某系被告马某所雇佣的个体司机,被告徐巧云系司机王某之妻。
   三、复杂的案情
   付某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张某与死者付某生有三个子女,当时均未成年。在此次事故中,付贵山、杨忠庆不同程度的受伤,当时由于沧州市中心医院床位紧张,付贵山、杨忠庆即住进沧州市中心医院旁的沧州影剧招待所接受治疗,后经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同意,付贵山、杨忠庆回原籍文安县中医院治疗。一审判决,被告马某、徐某赔偿原告张某、付贵山、付俊娥、付金乐、刘永方、杨忠庆65407.15元。其中,判决给付张立栓死亡赔偿金3000元。
    原告张某、付贵山、杨忠庆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张某要求增加精神赔偿费用;付贵山要求给付精神赔偿费1万元;杨忠庆要求法院支持治疗费371.85元。
    四、二审胜诉
    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之妻付俊霞在此事故中死亡,张某在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给今后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及不便,还要自己抚养三个未成年子女,一审判决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3000元偏低,应适当增加;同时付贵山70多岁,老年丧女,其女之死,对付贵山的精神打击是相当大的,应适当赔偿精神抚慰金。最后二审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除维持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外,还判令马某、徐某再赔偿张某精神赔偿费5000元,付贵山精神赔偿费3000元。
   本案中张某的精神赔偿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共获赔8000元,此数目在沧州来说,是迄今为止获赔较多的。此案例的胜诉便于我们对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了更好的可操作性,为以后诸如此类的案件提供有一个实践依据。                (崔援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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