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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9期

时间:2006/8/25 10:23:16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3829次
   

 

海     岳    信    息
    

2006年第9期(总第131期)

河北沧州海岳律师事务所                2006年8月23日

恪守律师执业准则   积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海岳律师事务所张建军律师荣获沧州日报社奖励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张建军系盐山县于某、庞某诉沧州市报社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一案中沧州日报社的代理律师。为表彰张建军律师在该案中的突出表现,近日沧州日报社做出奖励决定,并以沧报社字[2006]5号文通报全社。
   张建军律师所代理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于某和庞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经营一个个体工厂,与南皮县蔡某认识。2003年1月28日晚9点左右,蔡某来到同他相识的于某处,同于某讲述了其在南皮县伙同他人抢劫信用站并杀死一人的事情。随后,于某向盐山县公安局举报,盐山县公安局将蔡某抓获,后移送南皮县公安局。案件侦破后,沧州晚报记者曹某采访了南皮县公安局,并于2003年12月30日在沧州日报社发行的《沧州晚报》刊登了《“没抓没挠”生恶念,抢劫杀人哪里逃》文章,其中在叙述蔡某被抓获过程时写到:“12月2日晚23时许,他仓惶逃离天津,窜至盐山县杨甫寨村于某某家中。当晚于某某听蔡述说了自己的抢劫杀人的罪行后,便悄悄拨打110电话向盐山警方报了警”。于某、庞某认为,正是由于南皮县公安局没有为其保守秘密,沧州晚报社记者曹某报道了其举报行为,给他们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致使其全家搬出杨甫寨村,工厂造成半年停产、停工,于是一纸诉状将沧州晚报社、南皮县公安局、记者曹某作为被告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搬迁费3.2万元、租赁费8.5万元、停产费15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80万元,总诉讼标的达106万元人民币,并要求被告方公开赔礼道歉。
   作为沧州日报社的代理律师,张建军律师投入全部精力,经过研读案卷,调查证人,取得大量证据,经过缜密准备,提出答辩意见:2003年12月30日的报道对本案的于某、庞某不构成侵犯名誉和隐私权;于某、庞某诉状中所称其受到威胁,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此案中的报道行为没有对于某构成损害事实,与其主张的损害结果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于某主张的赔偿精神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故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一审法院支持了张建军律师的绝大部分代理观点。审理判决结果为:南皮县公安局、沧州日报社在判决宣判后当面向于某、庞某赔礼道歉;南皮县公安局赔偿于某、庞某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00元整;被告沧州市日报社赔偿于某、庞某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00元整;驳回原告于某、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庞某、沧州日报社、南皮县公安局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依然进行的很激烈。最后经张建军律师和各方的共同努力,原告方最终以较低的条件,同意了省高院的调解意见,各方以调解的方式使该纠纷结案,不仅维护了报社的声誉,而且公正合理地解决了这一案件。就像沧州日报社在表彰决定中讲的那样:该案自诉讼以来,张建军律师投入了全部精力。他不辞辛苦,先后五下盐山,三去南皮,四赴石家庄。在一审期间,亲自找到证人得到第一手资料;他与报社领导一起,认真研究和分析案情,寻找法律依据,为报社出谋划策,确定办案思路;他依法与此案对方当事人周旋,特别是在盐山面对于某一伙的辱骂围攻,不卑不亢,大义凛然;他在庭审过程中,以敏捷的思路,雄辩的口才,浓厚的法律功底,针锋相对,据理力争,维护了报社的声誉和形象,使案件依法得到合理解决。报社对海岳律师事务所张建军律师的这次奖励,是客户对于张建军律师扎实精湛的执业技能和卓有成效的工作成果的充分肯定,也是客户对于“精业、敬业”的海岳精神的又一肯定,这极大的鼓舞了海岳人,我们也必将继续发扬海岳精神,全力以赴地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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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信息:2006年第7期
 二○○六年七月,被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评为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8-7)
 2006年第8期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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