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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仓律师参加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峰论坛

时间:2009/10/29 20:56:20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2490次
   

王吉仓律师参加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峰论坛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办,江苏省律师协会承办,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江苏新天伦、金鼎英杰、致邦律师事务所、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大学的知识产权学院协办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09年会暨2009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峰论坛”于2009年10月23日至25日在位于南京中山陵的南京国际会议大酒店举行。 

   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部主任朱英、国家商标局吕志华副局长的代表张淑琴处长、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何越峰、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兼江苏省律师协会党委书记许同禄、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王凡、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邵吕威、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吕国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周根才、上海世博事务协调局法务部助理部长邱一川、中国外商投资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张为安副主席、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的执委庞正中、陶鑫良、李德成、张黎等领导和嘉宾出席了开幕式。

    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部分委员和来自全国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二百多名律师与部分高校教授、学者参加了本次年会与论坛。

    本次会议主题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律师知识产权服务,探讨新形势下如何在经济活动以及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与经营活动中积极、有效地发挥律师作用等问题”。

    会议进行了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2009年会 “十佳知识产权论文”、“十佳知识产权著作” 和 “十佳知识产权案例”的征集、评选和表彰活动。

    会议根据全国律协以及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相关规则和适应当前我国律师知识产权工作的需求:(1)继续合理增补新委员和调整原有委员;(2)健全和推进专利、商标、版权、网络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知识产权刑事等分会的组织及其活动;(3)布置和启动知识产权专委会规则修改与执委会换届的相关工作及事宜。

    会议特别邀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作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进展”;国家商标局吕志华副局长的代表张淑琴处长作了“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进展与趋势”;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何越峰副司长作了“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及影响评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朱宇局长作了“江苏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现代服务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吕国强局长作了“上海知识产权融资质押工作的探索和实践”;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知识产权处王志广处长作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刑事执法规范化”的主题演讲等。    

    会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宋健庭长作了“江苏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黎淑兰庭长作了“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与举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周根才庭长作了“ 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加大侵权人赔偿力度”的主题演讲。

    会议还组织了“知识产权青年律师沙龙”和“知识产权疑难案例沙龙”;以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公平交易、网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等专场论坛。

    华为公司宋柳平副总裁介绍了“ 华为的知识产权管理”;中国外商投资协会张为安副主席介绍了“走在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历史大道上,创造共赢”;微软大中华区于维东法务总监介绍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微软的策略”;宝钢知识产权部付江首席工程师介绍了“宝钢集团的知识产权管理与经营”。中国工程院院士、南京林业大学教授、南林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理事长张齐生教授介绍了“竹产业知识产权法律需求与经验”。

    会议还举行了上海世博会法务部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关于《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合作备忘录》;《长三角知识产权律师协作协议》;《律所与企业知识产权协作协议》的签约仪式。
 
     王吉仓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一定的实力和经验,办理了一些典型、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也承办过一些非诉讼法律事务,经沧州市律师协会报请河北省律师协会同意推荐,在本次年会上被列入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新增委员名单,报请全国律协批准。

附:

王吉仓律师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执业业绩

 

王吉仓律师担任多家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和社会各界客户提供了很多法律咨询、代书服务,并承办了大量疑难、复杂、典型、社会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有些案件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部分案件曾被中央电视台、河北电视台、沧州电视台、法制日报、中国新闻出版报、法律服务时报、河北法制报、燕赵都市报、沧州日报、沧州晚报报道,甚至被深度跟踪报道。

王吉仓律师在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方面均有一定的实力和业绩。

(一)在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业务方面的业绩

王吉仓律师承办了多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案件,其中较为典型的有:

1、珠海理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诉沧州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沧州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珠海理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拥有商标使用权的油墨。经有关人员举报,沧州某公司被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王吉仓律师代理珠海理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沧州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案件胜诉并获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标侵权一审案件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商标侵权案件。

2、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诉河北省肃宁九州印务有限公司、孙全用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在书商任恩刚的引荐下,肃宁县书商孙全用认识了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北京组稿编辑中心主任詹某,经过协商,孙全用与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订立了《出版合同》及《审定出版补充合同》。后由于孙全用与任恩刚产生经济纠纷,任恩刚向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举报了孙全用违反《出版合同》利用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的书号出版图书的行为。国家“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案件督查处、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市场处杨渤副处长、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北京发行部、沧州新闻出版局一行16人赴肃宁县河北村查获了孙全用存放在家中的以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出版的《 中华英才》、《题海航标》两套高中教辅系列丛书14种16175册。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以孙全用和肃宁县九州印务有限公司违约和侵犯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数额达500万元。《中国新闻出版报》头条以“河北惊现盗版大案涉案金额上亿码洋”为题进行了报道,《法律服务时报》也曾进行深入报道。

王吉仓律师和刘康宁律师等代理二被告介入案件后,深入调查取证,数次南下上海,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质证,并以双方“买卖书号、合同无效”“诉讼请求中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两项内容,不能合并审理,侵权部分应当另案处理且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无权管辖”等理由进行了有力的抗辩,迫使原告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当事人及有关上级主管机关对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3、沧州市渤海管件有限公司诉江苏扬州某管件有限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在上海大型交易会上,江苏扬州某有限公司散发了该公司的宣传画册,沧州市渤海管件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画册中的三幅图片是本公司人员拍摄并用于自己公司的宣传画册和网站上的。经浏览杭州某公司的网站,也使用了这三幅照片。

王吉仓律师起草诉讼文书,沧州渤海管件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方派出律师主动到沧州向渤海管件有限公司道歉并表示积极赔偿,经多次协商,原告在获得了较为满意的赔偿后申请撤回了起诉。

4、沧州市渤海管件有限公司诉沧州亚都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沧州市渤海管件有限公司1999年9月3日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编号为GYZ-A-006号;还获得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颁发的2001LP064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一级供应网络证书》。沧州亚都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通过更改单位名称、地址等手段伪造上述证书,并在其网站、宣传画册上刊登与沧州市渤海管件有限公司获得的证书编号相同的非法证书进行广泛宣传,还在2003年兰州天然气化工集团公司天然气管配管网工程第7包钢制管件投标中非法使用,导致双方均未中标的后果。

王吉仓律师代理沧州市渤海管件有限公司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亚都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相关认证资质的情况下,采用更换企业名称的方法冒用与原告相同编号的认证证书,是对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在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停止侵权,销毁带有原告相关认证证书的广告画册及广告网页;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公证费500元,共计455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共5265元,由被告承担。

该案判决书被选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沧州2004-2005年卷(民事编)》并获三等奖。    

    5、河北华戈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景衡化工有限公司及主管人员侵犯技术秘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经人介绍,河北华戈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收取20万元,将一项与河北工业大学联合开发的DSD酸生产技术泄漏给河北景衡化工有限公司。

事发后,公安机关立案刑事侦查,王吉仓、曹东升律师作为河北华戈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首席顾问为本所主任靳长征,予以全程指导)代理该公司参与诉讼活动。在律师的积极建议下,公安机关完善了办案程序,并对涉案技术是否为秘密技术委托北京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为案件的定性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院审理中,代理律师积极发挥作用,代理受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涉案价格鉴定机构对受害单位的损失(侵权单位的获利)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交充分的证据,为刑事案件给被告单位、被告人定罪量刑和民事赔偿中确定损失数额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2009年8月,东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单位河北景衡化工有限公司罚金900万元;判处被告人路某(侵权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技术泄密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3.5万元;其余三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1至10万元罚金。

(二)在涉及知识产权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方面的业绩

王吉仓律师承办过的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法律事务有:

1、代理“某某”等商标的转让事务。

2、针对河北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的“妙恋”(商品国际分类第5类,申请注册在先并经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异议,为被异议的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蔡侠提供法律咨询,并代书商标异议答辩书(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3、为沧州三庆工贸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过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方面的法律咨询。

    4、代理河北嘉仪电子有限公司申报三项实用新型专利(正在办理中)。

 

 ·上一条:2009年第6期 (9-7)
 ·下一条:王吉仓律师参加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律师高层论坛拍摄的部分照有图片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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