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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让人……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1/2/6 16:31:29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1256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2009)琼民再终字第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 (1-28)
 ·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6)
 相关信息:最高人民法……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尚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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