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1,欢迎您在线咨询,新版在线咨询欢迎您  2,恶意灌水,发布广告,徒劳无益!

交通肇事问题

姓 名

沈阳(先生)

时 间

2008-8-5 22:25:29

留 言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母亲7月30号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对方负主要责任,我方负次要责任,三次就赔偿问题调解失败,因为我母亲已经51周岁,据说不能得到相关赔偿.目前是这样子,交警已经出示交通认定书,车辆维修450元,医药费300元,其它的就是伤者营养护理误工之类的费用问题未达成一致.想问一下,多久是上诉有效期?如果大家都拖着不解决的话,肇事车辆是否能领回?我方是否有什么损失?

回复留言

按民法通则规定,自受到伤害之日起一年内到法院起诉;肇事车辆勘验、调查、鉴定后可以放行;你母亲是否构成残疾,若构成,还应包括残疾赔偿金,具体事宜电话咨询或面谈。
律师:李洪彬
手机:13931790547

房屋问题

姓 名

梓寒(女士)

时 间

2008-7-30 09:42:06

留 言

李律师您好,我有个问题想像您咨询一下:我家是河北省的,现在这边正处于拆迁阶段,由于我家住在104国道附近,不属于拆迁范围,但是我家连房那排属于拆迁范围,他们那一排的拆迁工作由县里统一完成,但是在拆迁的过程中,使用了铲车等工具,震动非常强大,在家就跟地震的感觉一样,再加上我家的房屋有点破旧,让他这么一震,导致我家房屋被震倒两间,我想问一下李律师,这个责任在谁,我有必要向有关部门投诉吗?

回复留言

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具体实施拆迁的人应对此负责。对此损失可以寻求法律保护,也可以投诉。
律师:李洪彬
手机:13931790547

遗嘱费问题

姓 名

只胜英(女士)

邮 箱

zhishengying123@163.com

时 间

2008-7-25 10:11:37

留 言

您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我有个问题想像您咨询,我爷爷前两天去逝了,是一名退休工人,但是我爷爷的直系亲属可以得到一部分遗嘱费,因为我奶奶不在了,按说就不给了,但是我父亲前几年因病去逝,就剩下我母亲\我\我弟弟,所以这部分费用我和我弟弟可以得到,但是有个规定这部分费用只给18周岁以下的,我和我弟弟都过18周岁了,我在上大学,我弟弟在上技校,以前的部分学费还有生活费都是我爷爷负责,但是我爷爷去逝了现在学费都是个问题,我母亲身体还不好,每个月只挣几百元钱,请问王律师您看这部分费用我能否得到.

回复留言

只女士:

您好。对您的境况表示理解和同情。谈一点个人看法供您参考。

您能否享受相关费用,主要看有关部门因您爷爷去世给的钱是何种性质,或者说是依据何种规定给付的何种费用。

您爷爷还有其他亲属吗?

回答您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

您可以继续来函咨询,或者在方便的时候电话、来人咨询。

祝您早日度过难关!

律师:王吉仓
手机:13513176029

房屋产权问题

姓 名

吴凡(先生)

时 间

2008-7-22 21:32:45

留 言

你好:李律师 
我是在7月中旬买了一处农村的老房子,房款已付清,因为买房人父母在外地打工,所以买卖合同就是我弟弟签的,他未满18周岁,(90年10月出生的)他们现在不想卖了,想退说我弟弟签的合同不生效,但是我弟弟已经在上班了,我们很烦恼,不知道在法律上这样的合同能生效吗 ?谢谢!本人万分感谢

回复留言

你所说的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民法通则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你弟弟可以签订合同,对方理由不成立。二,农村房屋买卖问题,国家三令五申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本村内购买须符合条件和经过批准,由于该情况未说清,仅做相关提示。
律师:李洪彬
电话:13931790547

无证驾驶交通事故

姓 名

刁宇(女士)

时 间

2008-7-17 10:26:35

留 言

李律师:
您好!我有一桩交通事故的问题咨询您.  表弟在下班时间接到老板的电话要求送饭到工地,(他没有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送饭与逆行而来的自行车相撞,被撞者的手粉碎性骨折,现在要求赔偿6万元,请问这主要责任如何划分,我表弟应付主要责任还是老板主要责任?祈盼你的回复,谢谢!

回复留言

事故责任由交管部门调查后做出,根据你的描述双方都有责任,具体责任大小由交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事故责任的责任人是你表弟,不是老板。老板可以是赔偿责任主体,即先有老板进行赔偿。若你表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老板进行赔偿后,可以向你表弟追偿。
律师:李洪彬
手机:13931790547

房产

姓 名

sun(先生)

时 间

2008-7-13 17:27:03

留 言

我和弟弟共有一门市。弟弟前两年因病去世了,因此他家现在只有我弟媳和一个大学毕业的女儿,现在,我弟媳提出来要分房子,而且我想要门面,她也想要门面。
1.请问作为弟媳,她能继承房产吗?
2.如果她能继承房产,请问门面该怎样划分?


 

回复留言

我和弟弟共有一门市。弟弟前两年因病去世了,因此他家现在只有我弟媳和一个大学毕业的女儿,现在,我弟媳提出来要分房子,而且我想要门面,她也想要门面。
1.请问作为弟媳,她能继承房产吗?
2.如果她能继承房产,请问门面该怎样划分?
你好:
1、你弟弟去世后,配偶、父母、子女对你弟弟的遗产有继承权的。你弟媳对你弟弟的遗产有继承权。此房属于你和你弟弟共同的财产,对你弟弟的份额,在你弟弟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
2、对于此门面房子如果能可以分割的,可以分割。如果不能分割可以作价,价款的一半你弟弟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崔美虹律师13831707600


交通事故赔偿

姓 名

(先生)

时 间

2008-7-12 12:40:58

留 言

我父是农村户口,在上班途中因车祸死亡。但他常年在外务工,只保留了去年的暂住证,其他如劳务合同、工资表之类都无,请问能否按照城镇标准来索赔?关于精神抚慰金法律有什么规定?急切等待回复,谢谢!

回复留言

如果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来处理,若能证明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可以按城镇标准要求赔偿,河北省对精神抚慰金从严掌握,一般的不超过5万或6万(最高)。
律师:李洪彬
手机:13931790547

劳动合同纠纷咨询

姓 名

李老师(先生)

时 间

2008-7-8 10:26:54

留 言

请问:2006年10月我与一学校签订三年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正式编制,违约金为一万元,2007年12月,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安排送我去培训,培训费一万元,但是是国家拨款的.学校只报销路费(并不是我主动要求去的,是学校安排的,也没有提出参加培训后要完成或延长服务期,否则赔款).2008年6月,我通过考试,在另外一个城市的学校通过教育局公开招聘考取了正式编制.我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辞职信,因为没有满服务期,且学校没有招到老师,不让我走并以参加上次的培训为要挟,要求我,要求我赔偿违约金为:合同要求的一万加上培训的一万.请问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应该如何处理.谢谢!

回复留言

李老师:

您好。谈点个人看法,供您参考。

您的辞职,属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或者支付违约金,但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赔偿培训费用的,不应当再支付违约金。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专项培训”和“保密事项”外,不得再约定违约金。也就是说,“违约金”对您而言,只能是限定在培训费用内。学校虽然没有与您约定服务期,但您在培训后还几乎没有为学校服务(不知培训了多长时间),让您赔偿全部培训费似乎也不算太不合理(如果培训后有一定的服务期,也应当多少减一部分)。

还是希望您和学校能够协商处理好这件事情。

下列规定,供您参考: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注二十三条是保密事项)


律师:王吉仓
手机:13513176029

交通肇事逃逸案

姓 名

张瑞祥(先生)

邮 箱

ruixiang521521@126.com

时 间

2008-7-1 21:03:28

留 言

李律师你好,我想向你咨询一些问题。事件回顾:08年一月三十日晚上八点左右我的母亲还有两个孩子祖孙三人在横穿马路时被一辆小型轿车撞伤后逃离现场,我的母亲在医院治疗三个月后于5.3日出院孩子当时住院几天后出院。我母亲的一个眼睛看不到了,小腿骨折至今生活无法自理经过法医鉴定已经构成重伤,八级伤残。由于当时肇事车辆的拍照掉在了事故现场肇事者已经找到,交警队几次调节都没有成功,肇事人拒绝赔偿。我们已经把重伤鉴定交给了交警队,我想问一下几天时间他们才能逮捕肇事者,我们要提起民事赔偿是不是要等到他们把人抓到才能提起诉讼,还有肇事者最多可判多少年,肇事车辆在交警队最多扣留多少天我们是不是要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我们想聘请你们为我们代理这个案子要多少费用。谢谢

回复留言

你好,首先应分清事故责任,让交警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含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抓到肇事司机,才能逮捕。肇事车辆可扣留30天。应尽快申请保全。代理费可面谈或电话咨询。
律师:李洪彬
手机:13931790547

带小孩

姓 名

(女士)

时 间

2008-6-30 10:12:24

留 言

95年在单位上班,2001年因生小孩回家,2003年回厂上班,中间间隔两年零两个月,2007年因生病间隔八个月,以前也未与单位签合同,如买养老保险,该从什么时候买?工龄从什么时候算?

回复留言

陈女士:

您好。您的问题,政策性很强,主要是具体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建议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主办人员咨询。

原则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后,就应当办理社会保险。补办手续的,有一些政策的具体贯彻和执行问题。所以,还是咨询承办机构好。

律师:王吉仓

暂无房产证的房子

姓 名

刘磊(先生)

时 间

2008-6-18 11:37:07

留 言

您好李律师:
    我想买沧州的房子,可是现在大多数的房子不是经济适用房(5年后过户)就是有拆迁协议的(等他们办下房证再过户给我)房子,中介说我可以和卖房人签订合同或者购房协议,也可去公正处公正,等到了期限再过户给我,我怕到时候如果房价涨了卖房人反悔,我不但赔了钱,更浪费了精力。请问我如何保证我的正当权益?这样的房子我可以买吗?   麻烦您了李律师,谢谢!
                   08年6月18日

回复留言

作为擅长房地产行业方面的律师,在平时办案时,经常遇到您说的情况,房地产管理法37条规定: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39条也对经济适用房转让做了限制性规定(现政策为满5年)。尽管有的法院对您说的两种情况的转让协议判决有效,但有时履行该协议非常困难,因此建议严格依法买商品房和符合转让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
律师:李洪彬
手机:13931790547
办公室:0317-3071787

彩礼

姓 名

(先生)

时 间

2008-6-11 12:16:00

留 言

订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聘礼离婚时要归还吗?还有在夫妻关系还在的时候,我以个人名义向婆婆借了两万块做生意,后来生意失败,我也已经归还婆婆一万三千,现在要离婚了,这个余下的钱我还要归还吗?还是应该算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关系还在的时候,我住院,他家里一分钱也没出,这笔我自己出的费用现在能不能和他分摊?

回复留言

你好:
就你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答。1、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彩礼一般在离婚时不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借婆婆的钱是夫妻共同债务。3、你的住院费,你的丈夫应当与你分摊。
崔美虹律师13831707600

抚恤金分配

姓 名

王白石(先生)

时 间

2008-6-6 15:43:17

留 言

父亲在我们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母亲带我们兄妹五个艰难度日,现在祖父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我母亲是否有权领?而二叔也早年去世,我被过继给二叔家,母亲、我是否有权领?三叔、四叔把钱都领了,说没我们的份。请问,我们有权否?

回复留言

王先生:

您好。答复您的问题,需要首先搞清您祖父去世时所得的抚恤金是何种抚恤,即给付此抚恤是哪个部门?基于何种原因?根据什么规定?享受此种抚恤的对象有那些?

抚恤金是有关方面给予死者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的一种精神安抚费用,不同于遗产。抚恤金给谁,一般有相应的规定。

律师:王吉仓
手机:13513176029

我们还要再等多久

姓 名

(女士)

时 间

2008-5-30 13:38:17

留 言

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小学教师,我的 职称是小学一级2008年1月发的份聘任证,以前都是从聘的那个月开始执行聘了以后的工资,可是快半年了工资到现在也没给挂钩,我问过乡里的会计他说是财政 局不让涨.我们该怎么办?我们的工资是不是应该从聘任之日起执行新的工资呢?            谢谢

回复留言

李女士:

您好。个人看法,供您参考。

晋升职务的,一般从下一个月执行新的职务工资。国办学校教师的工资一般是从财政局拨付的。财政局拨付工资,也是执行相应的财政预算,增加工资拨款,也要根据财政状况,甚至要报请政府领导批准。建议您到财政部门咨询,或者通过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协调解决您的问题。

律师:王吉仓
手机:13513176029

桃树被砸怎么办

姓 名

(女士)

时 间

2008-5-30 13:17:17

留 言

李律师你好;半月前我家的桃树园被电力局的电线砸了一棵死了另一棵树杈砸没了,我想去讨个说法开始他们已正在商量为由,后来又说要去桃树园子去看看到现在也没给我们答复我想知道(1)我该怎样去理赔(2)有没有时间限制(3)如若他们的理赔不理想或者根本就不赔偿我该怎么办

回复留言

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程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你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有关机构调解或去法院诉讼来解决。如前两种方法解决的不满意,只能去法院诉讼来解决。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你向对方提出要求、或对方同意履行可以重新计算。
律师:李洪彬。
办公室:0317-3071787
手机:13931790547、15832739323

商标侵权

姓 名

(女士)

时 间

2008-5-28 12:44:04

留 言

于2008年月4月27日,我们在杭州市北郊开了一个卖管件的门面,门面的牌子名是(河北隆鑫管件驻杭直销处),也散发部分传单,因为和河北沧州隆鑫法兰管件有限公司(属孟村县工商局注册公司)的名字一样,近日,我被告知需更改门面名称和回收所有散发的传单。日前,我已经更改门面名称,也回收部分传单。请问:我目前能用什么样的合法手段,最大限度的保全损失?该公司会有那些法律保障对我处进行威胁?

回复留言

你好:你的店面的名字与其它的公司相同,即时的更名,停止侵权。
如果该公司发现你构成侵权,可以要求你赔偿损失的。你保全证据就是对你更名的时间,即便是以后对方起诉,此证据对你有利。
崔美虹律师13831707600

工伤

姓 名

(先生)

时 间

2008-5-20 下午 06:41:47

留 言

1月16日早上7:30分在宿舍去厂上班途中,路过村庄时一施工队没有人和没有告示牌进行施工导致砖墙倒落压伤一对脚,当时施工队派人送去医院,交了3000元就再找不到他们了。我们去找工厂的又说不理要我们自已处理。当时找工厂的就说有买了意外保险,叫我们去找施工单位的出医药费,我们没办法的情况下才找工厂的帮忙也不愿意。现在想咨询一下这事能否算工伤呢?找工厂的有用吗? 

回复留言

你好:
第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14条6项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工伤。你在上班途中虽然受伤,但不是因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所以不是工伤。
第二,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道路上建筑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施工人承担责任。对于你的伤害施工人有赔偿的责任,你可以找施工人要求赔偿给你造成的损失。
崔美虹律师13831707600

离婚

姓 名

(女士)

时 间

2008-5-17 上午 10:55:41

留 言

丈夫不同意离婚,我该怎么办 
我和他生活的很痛苦,他总是找麻烦,和他生活我快精神崩溃了,我已经向法院起诉了,但我听说有一方不同意法院就不会判离,我该怎么办? 

回复留言

你好:法院是否判决你们离婚,根据情况而定,你作为原告有义务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根据证据及庭审的情况判决是否离婚。不是男方不想离婚,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的。你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你的案子。
崔美虹律师13831707600

借条和欠条有什么

姓 名

(先生)

时 间

2008-5-12 下午 01:27:14

留 言

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回复留言

你好:
两者都是债权债务的凭证。不同的是两者在诉讼时效的起算上有不同。如果注明了还款时间,都是自还款时间时起两年内不行使请求权的,那么将失去在法院胜诉的机会。如果没有注明了还款时间,打借条的,直至最后一次请求之时起,两年内不行使请求权的,那么将失去在法院胜诉的机会;打欠条的,其时间的起算期是打欠条之日。
崔美虹律师 13831707600

工伤赔偿

姓 名

(先生)

时 间

2008-5-12 下午 01:17:14

留 言

我在2006年底在单位发生工伤,经多次治疗,现在已出院在家,现还没上班,前些日子,我被鉴定为七级工伤,劳动局给我10000多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我12个月的工资),我的病历上写着我需终身复诊,我想问我的赔偿:
1 劳动局给我1万元后,还有别的赔偿吗?
2 我如果不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给我什么赔偿?
3 我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给我什么赔偿?
是多少?
我在工伤前的工资是700元/每月

回复留言

你好:
看来单位给你交纳了工伤保险。你问的第1种情况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是保险基金支付的,还有你的医疗费等。2、你不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伤情稳定后回单位继续上班,单位给你安排适合你的工作,单位就不给补偿了。在你住院期间、停工留薪期间单位照常发工资,按照你原来的工资数额发放;3、你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支付你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照你所在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你是沧州地区的,按照沧州地区的标准支付。
有不明白的可以电话咨询或当面咨询。
崔美虹律师13831707600

死亡赔偿

姓 名

(先生)

时 间

2008-5-11 上午 10:03:02

留 言

交通死亡赔偿中的城镇和农村如何认定? 

回复留言

你好:
首先,看死者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如果虽然是农业户口,但离开住所地到城市打工超过一年以上,有固定住处并有稳定收入的也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如果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中有暂住证,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的,也可以按城镇居民赔偿。
崔美虹13831707600

法院审理期限

姓 名

孙童(先生)

时 间

2008-5-11 上午 09:46:52

留 言

法律规定二审的审理时间是3个月,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是从收到案卷算起还是从收到二审开庭时间算起?

回复留言

你好: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所以说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崔美虹13831707600

赔偿问题

姓 名

段金宗(先生)

时 间

2008-5-10 上午 09:23:32

留 言

我朋友前几天在工地干活,突发心脏病猝死,我朋友才41,上有老下有小,包工头就给几千,请问该怎么办,急。

回复留言

段先生:
您好。
首先应确认您的朋友和包工头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不知道包工头是否有营业执照,如有营业执照的话,您的朋友和包工头之间属劳动关系,那么您朋友猝死参照工伤赔偿,走工伤认定程序。
如包工头没有营业执照,则属于雇佣关系,那就走法院起诉民事赔偿。
曹东升律师
手机:13180325966

退沙发

姓 名

杨婷婷(女士)

时 间

2008-5-9 下午 01:28:37

留 言

我在某地下家具城买个可以睡觉的沙发,我当时买的要求是这个沙发可以当床睡觉用,可当我在家使用沙发是发现它不能当床睡觉用,要求退货,商家不同意。

回复留言

杨女士:

您好。很同情您所面临的困惑,但也为您的粗心而遗憾。

我个人认为,您提出的能当床睡觉用的沙发,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而且,购买沙发一般是看货购买。您应当当场检验是否符合您的要求。

如果购买时当场确定符合您的要求,而回到家里却不能如愿,可能是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您可以与商家协商进行修理、更换。

如果不存在上述问题,就很难满足您的愿望。因为您与商家的约定不明确。因您自己的原因要求商家退货,恐怕谁也搞不清您购买时的真实想法。

您最好还是和商家协商解决。

律师:王吉仓
手机:13513176029

采光问题

姓 名

党智(先生)

时 间

2008-5-8 下午 10:04:32

留 言

我家平房前面盖了两层小楼,挡住了我家屋里的阳光,一天到头黑乎乎的,请曹律师想想办法怎么解决

回复留言

党先生:
您好。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 ≥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 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

采光权方面的案件,一般都是要通过鉴定才能得到是否侵害采光权的科学结论,案件处理起来是会有个程序的.

还要说明的一点是其建房行为即使经审批不违章也不等于不构成侵权.人民法院报上曾刊登过一个案例,说是房屋不违章,但对相邻采光有影响的,一样承担了赔偿责任.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如方便的话,可到所里面谈(地址:沧州市建设北大道1号)
曹东升律师
手机:13180325966

我脸上留下疤痕

姓 名

曹俊(先生)

时 间

2008-5-3 上午 02:53:51

留 言

我上班时间因工受伤脸上留下疤痕,可以申请赔偿吗?

回复留言

我个人认为你可以申请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你先到劳动局作工伤认定,之后作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级别,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如果单位给你缴纳工伤保险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崔美虹律师13831707600

我可以要求还门市

姓 名

李建华(女士)

时 间

2008-4-30 上午 11:14:42

留 言

我在大道边有一平房。为了养家开了一个修理铺。政府要在这盖廉租楼,靠道边有一趟门市。我有执照正常缴税,我可不可以要求还门市呢?

回复留言

李女士:

您好。我个人认为,您是否可以要求拆迁单位为您产权调换为门市,关键要看您的房屋的用途。而房屋的用途,并不是按照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确定,而是应当以相关房屋产权登记、审批文件确定。如果您的房屋登记为住宅,恐怕难以如愿;如果您的房屋登记为商业门市,则您有权选择产权调换为门市。调换为门市的,应当结清差价。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的下述相关规定,供您参考: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用于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应当相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律师:王吉仓
手机:13513176029
小灵通:0317-6961769
办公电话:0317-3071702

未满十八,签欠条

姓 名

世全(先生)

邮 箱

qq725451058@.com

网 址

四川

时 间

2008-4-30 上午 09:47:21

留 言

本人未满十八.开摩托车撞人,所签下的欠条有效吗.欠条上写3年还完,可现在已经过去7年多了还有效吗.他们起诉有效吗,那时我还没有十八

回复留言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16岁以上不满18岁且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你若符合该条件,欠条有效。7年来对方若向你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中断,须重新计算。若超过诉讼时效,对方可以起诉,但法院一般不支持其请求。对方可以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起诉。
律师:李洪彬。
办公室:0317-3071787
手机:13931790547

二手房交易

姓 名

朱小红(女士)

邮 箱

593190801@qq.com

时 间

2008-4-22 下午 03:34:09

留 言

律师,您好!我想购买二手房,从网上看了一条信息,打电话才知道是中介推荐过来的.它是期房,房主已交全额,钥匙和房证还没下,请问我有权知道房主的联系方式吗?在这种无证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先签定买卖预合同,等房子完工再签名买卖合同吗?这其中承担的风险很大,在进行交易过程中,我应该通过哪些法律程序才能维护我自身的合法权益!  谢谢!

回复留言

朱女士:

您好。买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的确风险较大。提点个人看法供您参考。

1、是否可以从中介获得房主的个人信息,需要您和中介机构达成一致,当然更需要房主的同意。无论如何,您在确定购房意向后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前,必须了解房主的信息,最终和房主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

2、买尚未登记的商品房,应当征得商品房出售单位(建设单位)的同意,因为这属于买方(原房主)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并应当和出售单位、原房主签订补充合同,或者改签合同。

3、如果房屋是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买卖期限内的经济适用房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4、买受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的,应当征得原房主配偶或者家庭成员的同意,不能光看交款单上所记载的名字。

请您审慎处理买房中碰到的问题,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律师:王吉仓
手机:13513176029
小灵通:0317-6961769
办公电话:0317-3071702

房屋产权及使用

姓 名

宋桂莲(女士)

时 间

2008-4-17 下午 12:31:42

留 言

我家有一处老屋,还有部分房屋,没有办宅基证,但是有民国时期的文书,现在我家要在土地上盖房子,后邻把大门口已经盖到了我家土地上,但是他的门口部分不在他宅基证范围,请问我们能否要求后邻退出所占土地,我家能否在自己的土地上重新盖房子!
谢谢

回复留言

若其大门口已影响到你的老屋相邻权益,可以要求退让。翻盖老房应经过村委会同意,乡政府、县政府审核、批准。李洪彬律师电话13931790547

[我要留言]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486条留言 每页30条留言 转到:

中国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2004-2005
本留言簿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 中国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