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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

姓 名

大郑(先生)

邮 箱

zhengjiuying@163.com

时 间

2005-7-31 22:04:11

留 言

律师你好,我现在有几个问题请教一下,我父亲是在95年在玉田国家粮食储备库退休的工人,于2005年6月29日因病去逝,我母亲现还健在,不过一直没有工作,听人说可以到粮食局为我母亲领取一些遗属补助,可我到玉田粮食局一问说现在玉田粮食系统正在改制,由省粮食厅下的文件说河北省粮食系统改制时间卡到2004年底,2005年以后去逝的就没有遗属补助了。
我想问一下他们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如果有补助的话,我们能得多少?

回复留言

大郑先生:

您好。不知您父亲生前的退休待遇是否纳入了养老保险统筹。没有纳入统筹的,一般由单位支付相关待遇。纳入统筹的,一般由社会保险机构对遗属发放一次性遗属救济费——供养一人者按死者生前6个月基本养老金发给;供养二人者,按死者生前9个月基本养老金发给;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者,按死者生前12个月基本养老金发给。

因各地统筹的时间和统筹的程度可能有差别,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的社会保险部门。

律师 王吉仓 电话:13513176029

离婚

姓 名

林伟(女士)

时 间

2005-7-31 11:26:39

留 言

我想离婚,可我不想上诉,我们达不成协议,是不是分居半年就可以自动离婚,请问分居半年应怎么向法院说,这是财产应如何分?

回复留言

没有分居半年就可以自动离婚的说法,达不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具体财产如何分配要看具体情况。
律师刘建二解答,联系电话:13785780988 8960002

购房

姓 名

穆川(先生)

邮 箱

chuanbing87@sohu.com

时 间

2005-7-25 9:14:02

留 言

王律师:几天前向您咨询的购房问题,未见答复,不知是何故?您说在一天之内有答复的呀!您是否畏于某房产公司的名号?如果我聘请您替我购某小区的房,如何?费用怎么算?盼答复!谢谢!

回复留言

穆先生:

您好。因工作原因未能及时答复,谨表歉意。

前几天,根据所领导的指示,答复网友的咨询改为“轮流值班”的方法——我一个人作为网站管理员包揽所有咨询工作,一个是个人时间、精力有限,二是也应当给别的律师展现的机会。所领导决定由我所其他管理人员将咨询内容下载下来,分派各业务部门的律师分别作出解答,然后再答复网友。所以解答的可能不太及时。但服务——解答咨询的质量应当会更高。希望您和各位网友能够理解。

因律师事务所有公休日(即周六、周日休息)难以保证一天内会对网友的咨询给予答复。而且,对于复杂问题,律师也需要共同研究或者查阅相关的资料后作出解答,也不能保证一天内作出解答。我们会尽量及时解答咨询。请见谅。

律师不会惧怕哪个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份、权势。但是我们希望网友咨询具体法律问题时,尽量使用某单位、某人,或者A单位、B某等代称进行咨询,以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其他问题,可以与我直接联系。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购房合同

姓 名

穆川(先生)

邮 箱

chuanbing87@sohu.com

时 间

2005-7-22 16:33:50

留 言

    你好!我在某小区购房一套,已预交十万,04年12月预交时,说好元旦交钥匙时付余款,但口说无凭,开发商的原因拖到现在,墙面腻子年底抢工期时没刮好,现也没补好,可是我委曲求全准备签合同时,对方已准备好霸王合同,出卖方责任几乎都勾掉了,买方的责任却要求得细而苛刻,比如:接通知后一周办交接。可贷款不一定一周能办下来呀!贷款不到位,交接办不成;出卖方协助买方办产权转移并保证无债权债务纠纷一项勾掉了;质量保证书和验收合格证也没有;墙面不合格的情况不让在合同中提及,说是物业管维修,可这是购房前发现的质量问题。
    我现在该怎么办呢?退吧,不甘心半年的利息损失;签吧,将来有苦无处诉,因为开发商说贷款的客户没有持合同的权利,合同上把买受方持合同份数用斜杠勾掉了,如果请律师签合同,费用怎么算?请给我指一条路吧!谢谢!

回复留言

开发商有义务为你提供质量保证书和验收合格证,有义务为你提供合格的墙面,有义务提供购买合同.据你讲开发商的一些作法明显不妥,您有何要求,具体可携全部材料到海岳所找刘建二律师细谈,刘律师电话为:13785780988,办公室电话:8960002

交通事故咨询

姓 名

CZH0919(先生)

时 间

2005-7-20 11:35:50

留 言

请各位斑竹、大师援助:燃油的助力车(有发票)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告知是无牌无照驾驶
前天,我哥在花都郊区非机动车道骑着燃油的助力车与一辆右转弯的小车(阳光型蓝鸟)相撞,相撞部位在右前轮胎和前保险栏间,地面方位在非机动车道的右边;我哥当时被送到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缺损,急需手术,手术费15000元左右,而机动车车主不愿垫付医疗费且说事故责任未定,交警要我们自己先交钱,并说我哥是无牌无照驾驶该负全部责任,如果医院不给治去告医院,医院则说如果没有钱我们很难做手术只能打个石膏,腿以后残废了可不是医院的责任(因为没有生命危险)。(机动车车主和交警可能认识)


恳求各位斑竹、大师在百忙中为我指引方向,教我如何处理这件事?还有燃油的助力车是机动车吗?

回复留言

对于cxh0919的哥哥的遭遇,我感到十分的同情,在此愿意提供几点建议做参考:
1、关于责任认定
该交警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无牌无证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联系,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内容,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可以作为参考,但不是决定性的,在最终的责任认定上,仍应以实际情况中的责任为主。

2、关于医疗费用
机动车车主与该交警的做法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责任事故未认定又急需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或垫付费用。

3、关于燃油助力车的性质
现在对此仍有争论,但一般倾向于(尤其是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机动车。提供一个地方法规作参考,《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以燃油发动机为动力的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公里/小时、总排量小于或等于50毫升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燃油助力车,按轻便摩托车管理;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无论其发动机总排量是多少的两轮或三轮燃油助力车,均按摩托车进行管理,但车型必须符合国家产品目录的规定,燃油助力车在车管业务中不得使用。”

4、关于事态的发展
既然机动车车主和交警可能认识,那么在交管部门获得公正解决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作好进入诉讼程序的准备吧,关键是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

另外,因你的叙述“我哥在花都郊区非机动车道骑着燃油的助力车与一辆右转弯的小车(阳光型蓝鸟)相撞”,未明确说明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所以无法依据相关法条予以解答。

最后祝你的困难能得到满意的解决!
海岳实习律师 张英新

工商所乱收费咋办

姓 名

齐立志(先生)

时 间

2005-7-18 17:13:44

留 言

您好:
  我在肃宁县某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时,该所不仅让交100元该所初审费,还强迫我给残疾人捐款20元,说如果不交就不给办理营业护照。工商局说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只需43元。我们县有很多个体工商者也是在该所吓唬的情况下,多交120元的。我们想知道,这种事该向哪一级政府反映?如果请你们帮助,如何收费?因为有硬关系就不用交该钱。

回复留言

齐先生:

您好。以下意见仅供参考。

1、强迫捐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2、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发文,严禁行政机关搭车收费。如果你认为有关单位的收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寻求解决。如:①依法直接与有关单位的人员或者领导进行交涉;②依法向其上级单位或者人民政府(整顿乱收费机构)反映;③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举报。④就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办法营业执照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3、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相关法律事务。收费标准可以参看本栏目以前的答复(标题是《律师收费》)。具体收费数额需要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

肃宁的郭女士提出同样的问题,在此一并答复。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工伤认定后的陪偿

姓 名

王碧(先生)

邮 箱

anquan1972@163.com

时 间

2005-7-17 9:12:33

留 言

你好!我想知道我伤残七级认定后。有哪些陪偿或补偿。企业有权不和我签合同没?如果说工厂里没有适合我的岗位,我该怎么办?等待你的回答。

回复留言

湖北十堰的王先生:

您好。

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规定,您有权享受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二个月本人工资);②如果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湖北省政府规定,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4个月和20个月)。

下列规定,供您参考: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工伤七级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应当认为用人单位无权提出解除合同。

三、工厂没有合适的岗位,你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应的待遇。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律师收费

姓 名

穆键(先生)

时 间

2005-7-11 0:48:39

留 言

我要请律师是刑事附带民事案子请问怎样收费

回复留言

穆先生:

您好。下列规定(主要是第一条、第二条第4项)供您参考。

河北律师收费标准(临时)

一、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每件500—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
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 500—1000元
10001至100000元 5%—4%
100001至500000元 4%—3%
500001至1000000元 3%—2%
1000001至10000000元 2%—1%
10000001元以上 1%—0.5%
二、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2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800—3000元;
3、一审阶段1000—4000元;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0—4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三、办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四、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五、办理仲裁案件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七、上述各类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执行案件,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收费可高于规定的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3倍。
八、实行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低限收费,或按低限与委托人协商。
九、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委托,办理上述各类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司法厅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能否上诉法院证人

姓 名

王明继(先生)

时 间

2005-7-10 11:44:27

留 言

对贵所在5月9号给予的答复表示感谢!
诉讼判决下来了,由于石油物探队和县支油办勾结村官做伪证,法庭不顾村民的做证和事实.明目张胆偏护石油物探队,认为他们半夜施工放炮合法,对我父亲的死不负任何责任.我们认为存在司法腐败,准备上诉至沧州中院.请问我们是否可以连同献县法院,做伪证的人一同起诉呢?

回复留言

王先生:

您好。本栏目发表的意见,仅是管理员的个人意见,并不代表律师事务所。管理员的意见是个人看法,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

如果您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问题,可以依法上诉。上诉的对象只能是案件当事人,而不能是法院和证人。

法院是审判机关,不是案件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不能成为案件当事人,不能成为被上诉的对象。当事人如果认为判决有问题,可以通过上诉途径解决。上级法院发现一审判决或者审判程序有问题,可以改判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对办理错案的人员,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如《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证人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人,在民事诉讼中并不享有与案件有关的民事权利,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能成为案件当事人,不能成为被上诉的对象。如果证人作伪证,经人民法院查明后会排除其证言的采信(即不以该证言作为定案依据)。

对出具伪证的证人,人民法院查明后可以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罚款、拘留)。出具伪证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员 王吉仓

法律咨询

姓 名

李一分(先生)

邮 箱

nfnc@163.com

时 间

2005-7-10 8:47:51

留 言

    律师:您好!根据案情材计,请告诉王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谢谢!
    一、某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依据与事实
    (一)、认定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依据
    某县公安局根据某县审计局审计意见,证明王某在托管经营合资企业期间,二次使用了外经贸部分配给合资企业的水煮笋出口许可证,所产生的经营收入没有记在合资企业的账上(注:审计局并未审查资金流向)。
    对此,某县公安局认为,王某在98年6月至99年12月整体、全风险托管经营合资企业期间,二次使用了外经贸部分配给合资企业的共300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水煮笋出口许可证是外经贸部分配给合资企业的,应视为是合资企业的资产。王某在托管经营期间,有权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但由此而产生的经营收入应记入合资企业的账上。王某98年6月至99年12月托管经营期间,因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而产生了经营收入伍万捌仟元人民币,不能记入王某托管经营期间所建立的财务账上。
    (二)、认定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事实
    1、王某在托管经营合资企业期间,于98年8月经其授意财务人员委托某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将水煮笋出口许可证转让补偿金24000元汇入了民营公司账号后,民营公司账面上没有这笔资金的出账反映。王某有亲属在民营公司有股份,这笔资金没有出账,属王某职务侵占或为其亲属谋取了好处。
    2、王某托管经营合资企业期间,安排业务人员代理福建某公司向日本国出口水煮笋罐头时,使用了外经贸部分配给合资企业的水煮笋出口许可证,而其所收取的出口代理费34000元人民币,应归合资企业,但这笔出口代理费却记入在王某托管经营期间所建立的账目上。
    3、授意财务人员委托某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将水煮笋出口许可证转让补偿金24000元汇入了民营公司账号上。证明王某具有主观故意。
    2000年1月22日,王某在民营公司股东会上也将使用许可证实现利润4万元列入计划。股东会记录有记载,其他股东的笔录也可印证。这也证明了王某具有主观故意。
    24000元也已在民营公司账上也做了收入。
    二、王某实行托管经营期间的实际情况
    (一)、王某托管经营期间分二个阶段、以二个企业名称建立了生产经营财务账目。
    1、1998年6月—1999年3月,以合资企业名称建立生产经营财务账目。
    2、1999年4月—1999年12月,合资企业因往年税务纠纷,被县国税务局给以停止使用发票的处罚。在合资企业不具运营条件的情况下,借用组建后尚未运营的民营公司的名称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法据实以民营公司名称建立了生产经营财务账目。
    以上述二家公司名称建账期间,某县外贸公司每月均已派出督查组审查托管经营期间的财务账目、会计凭证,但未对建账方式提出异议。
    (二)、王某托管经营结束后,双方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资产评估与结算。根据某县外贸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约定,托管结束后,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对托管经营的资产进行评估;按合同约定进行终止结算。评估与结算结果经双方签字认定,但这些工作至今尚未进行。
    王某托管经营期间,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而产生的经营收入账上均有记载,王某并没有隐瞒。不仅如此,而且还先后代合资企业归还实行托管经营前的债务共290余万元。其中:1、以合资企业名称建立生产经营财务账目时,代合资企业归还债务260余万元;2、以民营公司名称建立生产经营财务账目时,代合资企业归还债务约20万元,合资企业与民营公司账上均有记载;3、代合资企业的合资中方归还股本借款10万元,民营公司账上有记载;4、代合资企业归还国外客户货款7600美元,合资企业与民营公司账上尚未记载。
    1999年11月26日,代某县外贸公司支付合资企业的合资外方股本转让金6万元,民营公司账上有记载。
    (三)、汇入民营公司账上的24000元及福建某公司支付的代理费34000元,均已用于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但最终还是为合资企业归还了债务。
    1、1998年8月,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急需资金。考虑某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大都从中行汇款与同银行进款速度快和合资企业在某县中行的账号不能进款的原因,特委托某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将24000元人民币汇入民营公司在某县中行账号。1998年8月13日款到帐后,全部用于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见1998年8月  号凭证)。
    2、1999年7月30日,财务人员收到福建某公司支付的34000元出口代理费后,一部分款用于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一部分款用于合资企业打官司(见1999年8月  号凭证)。                   
    3、委托汇入民营公司账号的24000元人民币到账后,巳全部用于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这是有账可查的事实。至于民营公司的财会人员如何处理账务,王某没有指使会计应如何做账,也不能作为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的证据。
    上述二笔款项先用于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但最终还是为合资公司归还了债务,审查资金流向就可给予证明。
    (四)、托管结束后谈生产经营计划,被认定是王某要将1999年的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所产生的经营收入记入民营公司的证据。2000年1月22日,合资企业实行托管经营结束后,民营公司准备对合资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王某在民营公司股东会上仅是谈租赁经营后的生产经营计划时、谈了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预计所要产生的效益,是对将来的设想。这种计划与设想不能印证是他托管经营期间的行为。其实,2000年民营公司也没有承租合资企业。
   (五)、水煮笋出口许可证被认定为资产、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被认定是处置了合资企业的资产、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所产生的经营收入被认定是水煮笋出口许可证的价值。众所周知,水煮笋出口许可证既不是财物也不是资产,它是国家行政许可,本身并不含有任何经济成份。
    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约定,托管经营期间,王某享有托管资产经营管理权和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所以,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没有违背合同约定。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不是处置合资公司的资产,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所产生的经营收入绝非是水煮笋出口许可证的价值。使用水煮笋出口许可证产生的经营收入应如何记账的事宜,如有争议,委托方与受托方可在进行终止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协商确定。

回复留言

李先生:

您好。本栏目仅就一般性、简单的法律问题给予答复。涉及复杂、疑难的具体案件,最好当面咨询律师,以免产生不良后果。请予鉴谅。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身份证快件不快

姓 名

张薇(女士)

邮 箱

ht-mail@126.com

时 间

2005-7-5 16:53:57

留 言

我办身份证是在兴济镇某照相馆讲好办理加急的10天即可,同时收我快件手续费,可至今已1月之久尚未办好,我打电话此处一再拖延,明天明天的推托,而且态度相当不好,因当初我急需用身份证才办理快件,可是等了这么久此处仍未办好,耽误我的重要事件,请问这样的案件如何解决?

回复留言

张女士:

您好。对您碰到的问题表示理解。这样的问题通过诉讼解决当然是途径之一,而且胜诉的可能性很大——需要看证据。但是,管理员却不赞成您通过诉讼去实现目的。一是诉讼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二是诉讼需要花费相应的精力和费用。一句话,诉讼也需要成本。您的目标是一张身份证照片,而且急需,何必花费较多的代价呢?当然,管理员也理解您的心情。

管理员个人给您的建议是:1、找个其他的照相馆照一个;2、协商让那家照相馆把预收的钱退回来,或者说再赔偿点损失。关键是别耽误了自己的大事。

您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或者新闻媒体反映一下,帮助您尽快解决问题。

解决问题并非诉讼一个途径,怎样最快、最小代价实现目标才是最重要的。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关于劳动纠纷

姓 名

徐浩杨(先生)

时 间

2005-7-3 12:54:42

留 言

你好   我们没有和老板签定合同只,口头约定中途辞职可以拿到工资。现在我们跳厂了,可是过来拿工资老板却说分文不给,不知道我们现在还可以拿到工资吗?

回复留言

徐先生:

您好。根据您陈述的事实,可以说您与原企业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您为企业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则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
您和原企业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多种证据来证明。
最近劳动部就此发出了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可供您参考。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并依法取得劳动报酬。

当然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原企业改正。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触电事故

姓 名

小郭(先生)

时 间

2005-7-3 11:52:21

留 言

 某一勘察场地,钻探施工竖立钻机时,机架不慎触到上空的高压电线,当即造成人员二死二伤,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对这一事件的有关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操作工、现场编录人员、单位法人代表、主管生产的领导、主管技术的领导)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事件背景:进场勘察前,项目负责人书写了勘察纲要并经单位总工审定,场地测绘勘察点时,单位主管技术的领导到场,并对项目负责人、编录人员、钻探操作人员等提出了场地勘察时安全方面注意事项,及钻探孔孔位调整原则。场地正式施工第一个钻孔时,钻孔点为避开电线偏移了原定孔位6.5米,第二天,第二孔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回单位向法人代表汇报工作,法人代表另派出了编录人员,钻机操作工率四民工竖立钻机,钻机竖起后,机架离高压电线尚有3cm,在平整钻机时,触到了高压线,造成事故发生。

回复留言

郭先生:

您好。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安全事故,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具体的事故,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责任认定。您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交通事故

姓 名

柳xx(先生)

邮 箱

oo--qq123@163.com

时 间

2005-6-30 21:39:59

留 言

6月21日,骑自行车,小区路由南向北,右侧前行,进入丁字路口,准备左转弯,在路口中间位置,被由西向东的汽车撞。该路口人行横道、丁字路标、划线齐全。汽车速度很快,有刹车,小区路有一小坡,自行车速度不快,咨询其责任划定 ,27日与有关交警询问,汽车负全责,另向出警询问,汽车没有年检,当然也没有参加第三者责任险,我交押金7000元,医疗费截止到今日,已花5800多元,出警已通知肇事方,明日交给我5000元,我把将相应医院单据交给对方。“出警”说:等伤好出院,通知他,再进行事故分析。今年我74岁了,这次真是不幸中的万幸,虽然八处缝针(脸部一处)肘、退关节、腕等都玻璃轧伤划破,,但未伤骨,头、内脏等,现在就是右膝、左肘伤重些,输液换药治疗。请咨询您事故怎样赔偿,有人建议私了,说实在的谁都不容易,我也不想“呢人家”,请给我出出注意。真的在不断变化,27日“出警”说肇事汽车没有年检,“我们”要进行罚款处理。28日“出警”说肇事汽车年检了,你也有责任,因对方没有保险,调解恐怕不行,就得上法院了。今日托人问了车检所,说年检了。就假定“年检”了,为什么没有上第三者强制保险,2004.05.01国家法律规定到今一年另1个多月,可能吗?如果是这几天补办的”年检“可能吗?怎样才能判断?    

回复留言

柳先生:

您好。十分同情您的不幸遭遇。

您的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求得解决。

为慎重起见,建议您找律师当面咨询。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你门能帮助她吗

姓 名

胡一塬(先生)

邮 箱

yuhan312@sina.com

时 间

2005-6-30 14:48:32

留 言

她是一个只有6个月孩子的母亲。无意伤害别人,可是她伤害了她丈夫哥哥的孩子,现在被起诉故意伤害罪。孩子离不开妈妈,她也很内疚,可......我希望你们可以帮助她。她会感激你们的,也会给你们相应的报酬的。我再次谢谢你们。

回复留言

胡先生:
您好。本栏目只解答一般性的法律咨询,如需要聘请律师,请直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手续。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法律援助,争取减免或者缓交律师服务费用。
如想聘请本所律师,请参阅本所机构人员的内容。本所业务一部主要办理刑事案件。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询问

姓 名

(先生)

邮 箱

zhaojifang1111@sina.com

时 间

2005-6-27 22:05:09

留 言

我在2002年向朋友借了15000元开店,后陆续还清了借款,但是出于朋友的情分,我没有当面要回借条,只是口头同他讲了把借条撕掉他也同意了。但是今年他却以借条要挟我还款,并起诉到了法庭,我真是气得头痛但又不知该怎么做?请告之。
谢谢。

回复留言

赵先生:
很同情您。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啊。

您偿还他欠款时有没有其他人在场。还有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您偿还了欠款?

如果没有充分的反驳证据,您恐怕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了。

光生气没有用。除法律途径之外,是否可以考虑通过朋友说和、调解,或者通过双方进行诚恳的交流来感化对方,重归于好呢?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不妨试试其他的办法。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职权范围

姓 名

黄欢(先生)

邮 箱

r28ose@163.com

时 间

2005-6-27 16:09:46

留 言

王法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某乡未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县政府能否撤销乡长的职务?如果该乡长没有能力担任我们应该怎么办?

回复留言

黄先生:

您好。简要答复如下,仅供参考。

1、根据法律规定,县政府无权直接免除乡长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条文均引用该法,不再重复)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县政府无权免除乡长的职务。

2、如果认为乡长不称职,可以依法向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提出罢免其职务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3、也可以通过党的组织等途径说服其主动辞职。

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4、乡级人大会议的召开程序,可参考下列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交通赔偿

姓 名

王伟(先生)

时 间

2005-6-24 22:31:34

留 言

请问交通事故出租车停运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把你给难住了吧?

回复留言

王伟先生: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据管理员了解,目前有关部门并未制定、公布明确的、统一的停运损失方面的标准。但这并不影响当事人可以就此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不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证据作出认定和判决。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其次,停运损失作为间接损失,可以按正常情况下车辆营运可预期的必得利益计算。至于可预期的必得利益,可以根据运输合同、营运时间、营运里程等因素计算。

如果缺乏相关计算依据方面的证据材料,也不妨碍可以根据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来确定损失的数额。
我个人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同种类型车辆一般的、平均的获利数据等证据资料并结合自身车辆所承担的税、费等数据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该损失委托有关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证结论。

以上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咨询有关合同问题

姓 名

cz(先生)

时 间

2005-6-23 16:27:58

留 言

现在,大学校园里有许多中介公司招聘兼职的小广告,他们大多是先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然后再为应招者提供相应服务,请问应招者需不需要与中介公司签定合同?如果需要签,怎么签?大学生在应聘时要注意那些事项?谢谢。  
   
  

回复留言

CZ先生:

俗语言“口说无凭,立据为证”。管理员个人意见还是有个合同好。有了合同,不一定打“官司”,用起码有个备忘作用。口说的,过后记忆可能改变,双方容易发生分歧。除了打“官司”,有“字据”,对当事人来讲还有个道德影响力呢——谁愿弄个“言而无信”名声呢,如果他不是一个骗子的话。

至于合同怎么签,学生应聘应当注意什么,恐怕难以用简短的语言来表述。说简单了,怕没有什么指导意义,讲复杂了,管理员也没有比较宽裕的时间。

为了得到更有针对性的指导,何不找个律师或者其他法律专业人员聊一聊呢?就我了解,对一般性的咨询,很多律师也不收或者收很少的律师费。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关于技术开发合同

姓 名

小夏(先生)

时 间

2005-6-23 10:51:14

留 言

请王吉仓律师代我查看下面的内容,如有不妥,恳请纠正或补充。非常感谢!! 

技术开发合同 
(略,以下内容,管理员做了删除处理,理由参见解答部分,请小夏先生谅解)

回复留言

小夏先生:

您好。

为了确保您与客户订立的技术合同的质量,避免或者减少争议,请您到律师事务所,正式委托律师帮助您修改合同。

一般而言,技术合同的内容比较复杂。如果条款比较“简约”,一旦出现问题和争议,责任方很容易推托。

我简单看了一下您的合同草案,个人感觉还是有问题的,如关于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内容“向省级人民法院起诉”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您的合同草案中的内容不合法。

另外,审查具体的法律文书,是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一般要收取适当的律师服务费,因不属于一般的法律咨询,本站“在线咨询”不便给您提出更为具体的法律意见。敬请见谅。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医疗事故

姓 名

zlx833(先生)

邮 箱

zlx833@126.com

时 间

2005-6-21 21:23:37

留 言

我父亲今年4月被河南肿瘤医院在没有拿出任何诊断证明的情况下,被当做肺癌进行放/化疗治疗,一个疗程花费5万多,在没有任何效果的情况下,组织专家会诊,确定误诊.请问律师这算不算医疗事故.

回复留言

zlx833先生:
您好。对您父亲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和慰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国事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应当由医疗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情况判定或者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行政机关报告,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

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仅供参考。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住房公积金

姓 名

张西丰(先生)

时 间

2005-6-21 10:38:25

留 言

住房公积金如何缴纳,是否每年都有变化,按工资的前三项还是按上一年度的总收入。

回复留言

张先生:
您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一般情况下是每年都有变化。计算缴费基数是依据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以下规定供您参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关于加班费

姓 名

孙红(女士)

时 间

2005-6-20 14:00:24

留 言

律师您好:我想就加班的问题向你咨询,我们社现在人员紧张,每天我们都在超负荷工作,我们每天早上7:30上班一直到下午6:30才回家,(因为中午要营业,)请问.我们这样是否算超出了8小时工作时间,如果算,那么超出的3个小时我们该怎么办?(没有倒休
)还有就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您说是根据本单位的经营情况发给加班费吗?我们信用社就是按照:如果你在的社是亏损社就不是300%,而是每天10元,您说他们这样做对吗?我们就想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请您支招帮助我们,我们会真心的感谢您的.(您千万别告诉我,这是我们系统内部的事,您管不了)谢谢!我的QQ号是332832289,

回复留言

孙红女士:
您好。对您提出的问题简要答复如下,仅供参考:
一、如果您陈述的情况真实的话,用人单位的做法是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特摘录有关规定如下,供参考: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以下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1、向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会组织反映情况,请求工会给予支持,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
2、向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情况,请求检查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经济补偿和赔偿。

欢迎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管理员的QQ号码是:375339722。您可以留言。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律师的楷模

姓 名

小郭(先生)

时 间

2005-6-18 22:10:48

留 言

为靳长征律师获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祝贺,在十万律师中河北只有四位获此殊荣,足见海岳的实力.再次祝贺!

回复留言

郭先生:
您好。谢谢您对海岳律师所以及靳长征主任的关住。
海岳律师所能够取得今天的成绩,一方面体现了靳长征主任等全体海岳律师付出的艰辛努力,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社会各界包括像您一样的朋友们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在此,管理员谨代表靳长征主任和海岳所全体人员对您和社会各界朋友表示感谢。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养殖业

姓 名

(先生)

时 间

2005-6-14 16:21:43

留 言

养殖业占地
土地局收取临建费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法规

回复留言

陈先生:
请介绍情况、提问的更具体一些,以便答复。谢谢。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关于保密合同

姓 名

小夏(先生)

时 间

2005-6-12 22:40:56

留 言

    我在A公司做技术员,现离开了A公司,在离开之前与A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上有“不得去与A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相关或者相似的同行企业工作,也不得利用其在A公司工作期间所获得的相关技术、商务资料为其它企业服务。否则索赔损失10万元,若超过给A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补上。”,在合同中没有提到给我进行补偿的条款,也没有在离司前给我补偿,另外签定了一分保密合同,内容相似,现在我想去同行业企业B去开发与A公司相同和相似的产品,(注:我在A公司没有接触到该产品最机密的信息),不知道去同行企业B去开发同类产品合不合法?若不合法,我该怎么做?


    若我一定要去,在我去之前是否能够与同行企业B公司签定一分协议,由B公司担负给A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我的一切责任。现在B公司已经答应和我签定这样一个协议,若这种协议合法的话,协议应该包括什么样的内容。

回复留言

管理员谈点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相关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以及同业避止条款,应当遵守。

2、如果您与B公司订立协议,损害A公司的合法权益,协议有可能被仲裁或者判决确认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为部分相关法律规定,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管理员:王吉仓律师

寻求帮助

姓 名

宋颖(女士)

时 间

2005-6-12 19:35:43

留 言

律师您好: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难题,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为法律知识欠缺的我指点迷津,帮助我在处理这件事情中、时刻以法律的准绳为依据,依法办事。
    事情是这样的,我在一个半月前为孩子选择了一所私立封闭住宿学校学习打球,与校方签定了6个月的协议。孩了只上了不到2个月,因不适应学校生活环境想办理退学,但是根据协议中的条款校方只退还食宿费。《校方条款:学生在协议期间,不得中途退学,中途退学除食宿费退费外,其他费用不退,中途违约退学手续费300元整。》
我想问:
   1. 校方这样做合法吗?我能否要回除食宿费外的其它费用。(在后四个月的一切费用还没有实际发生的情况下)
   2.校方收取中途违约退学手续费300元合法吗? 
   3. 我与校方签定协议时,校方的签字人不是法人代表,此协议有效吗?
   4. 在办理解除协议手续时,必须是签定协议的当事人本人吗?其他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替代当事人办理解除协议手续?
   5. 协议和合同是一回事吗?是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期盼您的答复,在这里向您表示诚意的感谢!!!
          祝您的事业一帆风顺,大展宏图!!!

回复留言

宋颖女士:您好。简要答复如下,系管理员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没有见到合同的原件的全部内容,对合同订立的背景也不完全了解,本人难以妄断合同是否合法。按法律规定,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当属合法有效。
当然,如果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因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在当地咨询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2、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性质的费用,不违法。
3、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签署协议,如果有授权或者依职务有相应的职权的人,是可以的,具有法律效力。
4、有授权(受委托)或者有相应的职权的人,可以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法律并不强调必须是原先签订合同的本人。
5、协议与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一回事。具有同样的效力。

管理员:王吉仓律师

破坏选举法案

姓 名

敦士昌(先生)

时 间

2005-6-11 12:07:17

留 言

2003年7月进行第六接换届选举,有两人过半,后原村干部告作弊推翻,至今没在进行选举。2005年6月4日镇党委宣布村委会成立14人,说是:“临时工作组”。
问:是不是违反选举法,请尽快给我们一个答复。

回复留言

简复如下,仅供参考:
管理员个人认为,您村的情况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请参考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中的规定。
该办法,管理员已经粘贴在本所网站“新法规速递”栏目中,请查阅。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关于赔偿

姓 名

李娟(先生)

时 间

2005-6-11 0:04:41

留 言

 我婆婆与前两个月被汽车撞伤,造成左手粉碎性骨折,经医院鉴定,为十级残废,年纪76岁了.我想请问一下应该怎么样向造成事故的单位所要赔偿?谢谢,请尽快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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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答复如下,仅供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您婆婆年龄较大,行动不便,可以委托近亲属或者律师代理调解或诉讼。

3、您婆婆可以要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可以参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00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951.3元,农民人均純收入3171元。

4、人民法院最终确定赔偿的项目和数额时会考虑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认定书是重要的证据。


管理员 王吉仓律师

可怜的农民工

姓 名

杨俊(先生)

时 间

2005-6-7 9:45:48

留 言

工头是一个个体老板。他承包一个村部的房子进行开发。该工头将旧房子以2700元又承包给A、B二人进行拆除,A、B二人请了我父亲等八人共同拆房子,我父亲5月22日下午17:45分左右,在房顶干活,不慎从房顶坠落,甩成重伤,当时有生命危险。现已花费医药费1。5万元。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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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进一步提供相关情况!
A、B二人如何请的您父亲等八人?A、B二人与个体老板,与您父亲等人什么关系?八人之间怎样的关系?当初如何约定的?
请电话0317-6961769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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