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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8期

时间:2004/11/1 14:26:02 来源:海岳律师事务所 阅读3353次
   
海岳律师承办的一精神损害赔偿案胜诉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实践应用中,精神损害赔偿获赔的案例不是太多, 近日海岳律师事务所的崔援朝律师在承办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一、案件背景
2000年4月3日15时42分,李某驾驶马某的解放半挂车,沿沧保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沧县境内保沧公路与廊崔路交叉口处,与沿廊崔路自南向北行驶的文安县个体司机王某所驾驶的华利牌面包车相撞,造成华利车报废,王某死亡,该车乘客付俊霞死亡,付贵山、付俊娥、付金乐、刘永方、杨忠庆受伤。事故发生后,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验后,认定司机王某、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付某等乘车人无责任。
    二、诉讼主体关系
由于在此次交通事故 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亲属关系复杂。本案原告张某系死者付俊娥之夫,原告付贵山系付俊娥、付金乐之父、系原告张某、刘永方、杨忠庆之岳父,被告李某系被告马某所雇佣的个体司机,被告徐巧云系司机王某之妻。
    三、复杂的案情
付某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张某与死者付某生有三个子女,当时均未成年。在此次事故中,付贵山、杨忠庆不同程度的受伤,当时由于沧州市中心医院床位紧张,付贵山、杨忠庆即住进沧州市中心医院旁的沧州影剧招待所接受治疗,后经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同意,付贵山、杨忠庆回原籍文安县中医院治疗。一审判决,被告马某、徐某赔偿原告张某、付贵山、付俊娥、付金乐、刘永方、杨忠庆65407.15元。其中,判决给付张立栓死亡赔偿金3000元。
原告张某、付贵山、杨忠庆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张某要求增加精神赔偿费用;付贵山要求给付精神赔偿费1万元;杨忠庆要求法院支持治疗费371.85元。
    四、二审胜诉
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之妻付俊霞在此事故中死亡,张某在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给今后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及不便,还要自己抚养三个未成年子女,一审判决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3000元偏低,应适当增加;同时付贵山70多岁,老年丧女,其女之死,对付贵山的精神打击是相当大的,应适当赔偿精神抚慰金。最后二审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除维持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外,还判令马某、徐某再赔偿张某精神赔偿费5000元,付贵山精神赔偿费3000元。
    本案中张某的精神赔偿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共获赔8000元,此数目在沧州来说,是迄今为止获赔较多的。此案例的胜诉便于我们对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了更好的可操作性,为以后诸如此类的案伯提供有一个实践依据。 (崔援朝)

海岳传真
    1、河北沧州海岳律师事务所积极贯彻《沧州市司法局关于落实〈河北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全国律师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实施纲要〉工作方案》 2002年5月13日,海岳律师事务所召开了全体会议,会议议题是积极贯彻沧州市司法局关于落实《河北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全国律师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实施纲要》工作方案以及结合本所实际,拟制定有关所里管理方面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会上,单继泽主任强调本所要积极贯彻市局文件,根据文件精神加大了管理力度,落实了相关制度,同时要求海岳所的全体人员一定要以24字严格要求自己,再创海岳高峰。 刘剑副主任宣布了重新调整所内专业分工的决定,同时通报了我所将网站进行更新,并与我市知名的网络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更换主页设计,届时我所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更加充分利用起网络阵地。 (郭林华)
    2、我所律师再次坐客《沧州晚报》“相约星期五” 2002年5月10日《沧州晚报》“渤海周末版”全程报道了刘剑副主任和郭林华律师作客“相约星期五”栏目现场以案说法的火爆场面,并刊登了个案的解答内容。但是许多读者意犹未尽,纷纷要求再搞一次法律咨询,为了满足广大读者的需要,2002年5月17日下午,我所刘剑副主任、崔援朝、王吉仓律师再次坐客“相约星期五”。(郑晓君)
    3、陈富德律师为泊头老人法律援助事件再次被外省媒体关注
2002年5月12日,郑州《美与时代》杂志的记者专程赶到沧州海岳律师事务所,就“老人被逼给狗下跪磕头”事件采访了陈富德律师,对事件的发展做了进一步的了解。 (郑晓君)
    4、筹备“建所十年庆典” 海岳所为“建所十年庆典”组成了筹委会,目前筹委会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200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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